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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逐条逐句学《条例》第34讲:(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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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讲:(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二)

第34讲:(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二)




大家好,今天我们继续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编的第七章,也就是“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今天要讲的是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本条规定了一系列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咱们逐一来分析——


①关于个人有关事项报告。2010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共二十三条,对领导干部应该报告的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提出了相关要求。此处所说的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情况,可以对比《规定》中的内容来判断。


②关于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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