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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监督规定

2026-06-22|1,634|8 次阅读|登录后可下载

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监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监督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监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仲裁办案监督,是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对其下设实体化办事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申请受理、开庭审理、调解裁决等办案程序,以及参与办案的仲裁员(含兼职仲裁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检查、处理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仲裁办案监督,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纠,公正公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办案监督分为日常监督和即时监督。监督方式包括:


(一)旁听开庭审理;


(二)列席合议庭案件评议;


(三)查阅案件卷宗;


(四)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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