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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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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




(一)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二)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以下简称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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