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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6-06-22|1,022|8 次阅读|登录后可下载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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