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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2026-06-21|6,518|8 次阅读|登录后可下载

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各部门)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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