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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暂行规定

2026-06-22|2,195|10 次阅读|登录后可下载

为不断适应新的形势,贯彻落实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十九大精神和新党章规定,结合《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XX﹞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

为不断适应新的形势,贯彻落实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十九大精神和新党章规定,结合《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XX﹞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及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党费收缴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缴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在职教职工党员,党费计缴基数应包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津贴补贴,不包含失业险、医疗险、养老险、公积金、职业年金、所得税。交纳党费的比例,按计缴基数分段执行:每月计缴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按计缴基数的0.5%交纳;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按计缴基数的1%交纳;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按计缴基数的1.5%交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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