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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灼内参党纪学习教育∣02逐条逐句学《条例》第14讲:(第二十条)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1)

2026-06-22|1,455|6 次阅读|登录后可下载

第14讲:(第二十条)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14讲:(第二十条)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大家好,今天我们继续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今天我们讲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说的是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五种情形。至于从重与加重的区别,后面的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有专门解释,此处暂且不表。(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这是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第一种情形,所谓强迫,指的是对别人施加压力使其服从,从而让对方违纪;所谓唆使,指的是鼓动、挑动别人去违纪。强迫、唆使的结果是“他人违纪”,如果强迫、唆使没有效果,即对方没有违纪,则不属于这种情形;如果强迫、唆使的对象违纪了,那么就属于这第一种情形。(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这是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第二种情形,关于上交及退赔的定义和区别,咱们在前一讲曾经说过,此处不再赘述;“拒不”有拒绝且不去做的意思,是一种主观故意。我们举个例子,比如某名党员违纪了,在组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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