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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 商务部关于规范快递与电子商务数据互联共享的指导意见

2026-06-22|2,124|8 次阅读|登录后可下载

国家邮政局 商务部

国家邮政局 商务部


关于规范快递与电子商务数据互联共享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商务主管部门,各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互联互通和有序共享,是促进电子商务与快递协同发展的重要条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建立完善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互联共享规则,促进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数据管理和自身治理能力的全面升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保障电子商务与快递数据正常传输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寄递数据


电子商务当事人约定采用快递方式交付商品的,支持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约定的信息传输方式及时将必要的寄递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寄件人和收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内件等数据)提供给经营快递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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