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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收征管与司法裁判有效衔接的思考与研究

2026-06-22|3,130|11 次阅读|登录后可下载

关于税收征管与司法裁判有效衔接的

关于税收征管与司法裁判有效衔接的


思考与研究




一、基本案情




20X年X月X日,N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甲公司名下X套房在淘宝网发布司法拍卖公告。该公告第七条中载明: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同年X月,乙公司通过拍卖竞得上述X套房产。据此,乙公司应负担该业务转让环节所有税费,但该公司通过拍卖取得甲公司的X套房产后,一直未办理缴税过户手续。




20X年X月X日,邵某与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N市G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G区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判。相关裁判文书生效后,因乙公司未能依法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同年X月X日,G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申请执行人邵某同意以第二次流拍价X万元人民币取得甲公司名下的X套房产用于抵销乙公司拖欠邵某的债务,抵销金额为上述流拍价扣除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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